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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营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知道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以后,除了要住院治疗以外,在初步康复之后还要进一步的修养和补充营养,我们常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而这个时候我们所说额外多出来的就是营养费,详细来说就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知道,营养费的范围是有弹性的,我们来看一下几种常见的可以赔偿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营养费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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