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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不同的车辆驾驶人情形,在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需要确定不同的被告。本篇主要介绍以下几类主要的赔偿主体。
       一、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办过户,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此种情形下,出卖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主体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1、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的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1、提供的机动车不适用于上路驾驶,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2、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或者明知实际驾驶人无驾驶资格;
       3、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的举证规则,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其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员作为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何种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形成劳动关系,雇员还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
       但是,如果雇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通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交通事故时,雇主不承担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1、肇事车辆明确,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肇事车辆明确,但该车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如果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肇事车辆不明确,如果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交通事故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在甲车站购票,乘乙公司的长途客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乙公司车辆负全责,本案被告应如何确定?
       王某在甲公司购票、与甲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对王某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是,甲公司未履行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是乙公司并且由于乙公司的过错导致王某受伤,乙公司与王某之间属于侵权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侵权法律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不是同一个主体,但他们存在内部分工,乘客对此并不知情。为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可将两个公司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也是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对死亡旅客王某的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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