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谓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造成医疗技术事故,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水平低下、技术不精,实际表现出的能力与其应当具备的业务水平不相符。属于医疗技术事故的情况可以归纳如下几种: (1)病员的病情相对复杂,因医务人员业务水平问题,检查措施不得当,出现诊断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2)诊断明确,因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差,采取治疗措施不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3)诊断明确,对原发病治疗有效,但因业务水平问题,对病员常见的并发症、合并症,未予足够充分的认识,由此导致不良后果的;
(4)实施检查、治疗过程中,业务素质不高,导致病员医源性的创伤,出现不良后果的;
(5)因业务水平低下,使诊疗过程中时间过长,延误治疗时机,而出现不良后果的。从医疗事故的处理上,对技术事故的处理较责任事故处理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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