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热点新闻 诉讼常识 医疗法规 医疗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博客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保险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医疗、交通事故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案件咨询、代理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同意调解,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但一直没有结果。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调解何时能够结束?

  律师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推荐阅读:济南医疗事故和交通事

 

地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sitemap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69953368 传真:0531-88080904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