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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片石受伤管理不力赔偿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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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东路通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万余元。

    2010年7月,原告周某在外做事忙到晚上10点多才结束,他骑着两轮摩托沿着铁桃公路往家赶,这条公路是一年前新修通车的,公路是全水泥路面,他每天出工和收工都要从这条路上跑一个来回。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车行至某路段时,突然撞上了堆放在路面上的片石,摩托车翻出十余米远,周某当时就因为伤势过重而昏死过去,幸好被当地防汛路过的村民发现,然后报案和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幸免于死。

    事后经过公路部门、公安交警和公证调查,原来是因为道路正式通车后,出事路段有一公路涵洞需要拨岸,被告单位山东省路通工程公司承包了该工程,该公司将工程所需的片石堆放在公路上,占用了公路有效使用路面,既无人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故而致使原告骑车经过时受到损害。

    原告周某经过两所医院治疗,共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后续治疗还需若干经费。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意外致面颅、颅底、右上肢、右足等多处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属重伤,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山东路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路面上堆放石块已影响到交通安全,却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降低行驶速度,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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