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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程未尽责两龄童获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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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对孕妇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导致初生婴儿左臂丛神经损伤,父母便四处寻医问药,造成财损人残。为此,二岁的原告在父母的帮助下,以江西省九江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为依据,把医院告上法院。6月3日,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所需费用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赔偿原告155000余元。

    2008年5月26日,家住武宁的孕妇夏某在瑞昌市某医院住院待产。29日晚,院方要求夏某做剖宫产术,夏某及家属没有同意。30日零时,夏某宫口开全,情绪烦燥不安,不能配合医生分娩,并同家属拒绝签字剖宫产。此时因胎儿突发胎心不规律,出现宫内窘迫,医生才迅速会阴侧切+吸引器分娩。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6月2日,医生发现婴儿左上肢明显无力,便转入九江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9天,被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随后的七、八月中,夏某多次在省内外及北京等多家医院为该婴儿治疗,花费将近3万元。

    2009年7月29日,九江市医学会对该事故作出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夏某接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产程检查不完善,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对巨大儿估计不足,产程观察不仔细,活跃期产程进展缓慢,未能积极有效地处理等过错,造成了孕妇难产的发生,难产与婴儿左臂丛神经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二岁的原告按照疗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法院参照考虑原告对应的伤残等级及被告方的责任程度,以及本地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相关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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