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热点新闻 诉讼常识 医疗法规 医疗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博客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保险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医疗、交通事故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案件咨询、代理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号关于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财政厅、交通厅、保险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89字第56号文件批准实施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旅客乘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运的客车,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购买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客运票,车票注明“内含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再另行签发保险凭证。客票中所含保险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属法定强制保险,旅客购买车票经验票进站后,或者中途上车购票后,即为投了意外伤害险,至于公路客运部门(或私营客车车主)是否向保险公司汇缴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发生。你院请示的问题,符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至于私营客车不按规定投保,保险公司有权依有关规定要求私营车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有关损失,你院也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地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sitemap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69953368 传真:0531-88080904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