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热点新闻 诉讼常识 医疗法规 医疗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博客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保险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医疗、交通事故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案件咨询、代理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2000年1月7日发布)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转报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浙交[1999]5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在你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拟将杭州市市区至所辖7县(市)的道路旅客运输划入城市公共客动范围,并拟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们认为此做法极为不妥,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否则将产生新的部门职责交叉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交通部是国务院主管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组成部门,拟定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等,是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众所周知,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的区别在于,前者属经营性范畴,营运范围覆盖城乡,经营者须照章纳税和缴纳有关规费;而后者属公益性范畴,主要功能是为城市职工上下班和居民出行提供服务,运行范围局限在城市市区,公共汽车公司不仅享受免缴税费的优惠政策,而且每年财政还要给予巨额补贴。由于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具有上述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必须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严格界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如随意将其运行范围扩大,势必使道路客运经营者陷入不平等竞争的困境,并诱发不稳定因素。杭州市市区到其所辖7县(市)的客运线路,已大大超出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显然属道路客运经营范畴,行业管理的主体理所当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客运线路也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审批,其他部门均无审批权。道路客运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事道路客运,但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依法经营,并照章纳税和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另外,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序列中,建设部是国务院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组成部门,根据没有所谓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故《条例(草案)》中有关“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提法也很不规范,与国务院提出的“统一、精简、效能”的机构改革原则不符。该提法如不纠正,将会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对机构的设置产生误导作用。
      请你厅将上述意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人民大汇报,并要主动与杭州市政府和市人大交换意见、进行协调,妥善解决因《条例(草案)》引起的杭州市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分工和行业管理主体纷争等问题,世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地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sitemap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69953368 传真:0531-88080904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